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仑区成品油市场秩序,推进运输行业自用柴油规范管理,提升企业内部柴油加油装置安全管控能力和水平,消除自用柴油加油装置安全隐患,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北仑区(开发区)内注册运输企业自建的内部柴油加油装置。全区首期布局内部柴油加油装置不超过20处。
第三条 运输企业内部柴油加油装置只能用于为本单位车辆提供加油服务,不得对外经营销售。
第四条 运输企业可以单独申请布点加油装置,也可以多家企业合作申请布点。合作方式申请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合作各方的义务和责任,但发起人必须为主申请方,参与合作的各方不得利用加油装置变相销售柴油或赚取差价。
第五条 鼓励运输企业可采用加盟、合作等方式委托专业单位负责加油装置的管理,提升加油装置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 运输企业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场地安装加油装置,应具备如下条件:
1.申请企业及合作企业必须是区规上运输企业。
2.油罐总容积在50立方以下规模且具备阻隔防爆功能的撬装加油装置,按照设备(非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认定(非防爆撬装站或总容积超过50立方的加油装置,应当按建设项目程序报批)。建城区内不允许安装加油装置(注:建城区是指北仑区交通警察大队界定的禁货区域)。
3.安装的阻隔防爆加油装置须具备生产企业出具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合格证》、《防爆合格证》。
4.安装加油装置与周边设施的安全间距等要求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sh/t 3134--2002)《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中柴油加油设施的相关规定。
5.加油装置须有现场加油全方位24小时监控,现场监控数据至少保留60天。
6.自用场地安装加油装置,要出具合法的证件(土地证或不动产证书原件)。利用租赁的场地安装加油装置的,要出具租赁协议且有场地出租单位同意设置加油装置等相关的书面材料,其中利用临时用地设置加油装置的,还应当经属地街道办事处书面同意。
7.申请企业及合作企业合计数量达到300辆以上时,设置一处加油装置,同一场地内原则上不超过设置三处加油装置,当申请数量超过布局数量时,车辆总数大的优先。
第七条 加油装置设置应遵循如下程序:
1.运输企业需要安装加油装置的,应当到区非法加油站点集中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自建加油装置申请表》(附件1),同时应当提供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多家企业联合共用加油装置的需同时提供协议书)、道路运输许可证、场地使用证明、拟采购装置的合格证、加油装置的平面布置图等。
2.运输企业在领取《自建加油装置申请表》时,应当向区商务局提交《不对外经营承诺书》(附件2)
3.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运输企业需安装加油装置的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并组织人员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了解和实地勘察。
4.运输企业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加油装置施工安装单位负责施工和设备安装。
5.加油装置安装完成后,运输企业应当向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设置的加油装置现场核查并填写《备案登记表》(附件3),通过后才能投用。
第八条 申请设立的运输企业为加油装置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加油装置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双方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运输企业内部已经设置的加油装置,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运输企业要向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条 运输企业要向具备资质的成品油批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柴油,不得购置劣质油品。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区商务、市场监管、安监、环保等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已经设置的加油装置进行检查,运输企业或受委托的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使用劣质油品的、向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油品的,由整治领导小组交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对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取消备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一条 运输企业或受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设置的加油装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做好车辆加油台账记录,维护好现场监控设施,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加油装置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加油装置安全可靠、计量准确。消防、安监、商务、交通等部门和属地街道要加强检查和指导,督促运输企业或受委托的管理单位加强加油装置安全管理、规范运作。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设置加油装置的,由整治领导小组根据不同违法违规情形,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严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仑区非法加油站点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