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转载一份文件~~~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
《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10〕744号)实施以来,企业内部加油站问题仍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内部加油站是否需要批准或报备。企业设立内部自用加油站(包括设立储油设施)不必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二、关于企业内部加油站如何认定。企业内部加油站是指一些专项用油企业和成品油用量大的企业,为本企业(含工矿企业)车辆提供加油服务的加油站点。由于内部加油站不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不进入成品油流通市场,我厅在制订加油站发展规划时,也未将内部加油站列入规划。为此,内部加油站不须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得对外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
三、关于对企业内部加油站供油管理。任何批发企业、配送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企业内部加油站供油;向企业内部加油站销售成品油时应审查企业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否合格,并复印存档备查。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应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账,保留证明成品油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成品油批发企业、零售企业未建立销售台账的,以及未按规定审核销售成品油给企业内部加油站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改正的,当年年检不予通过,情节严重的,可上报撤销其经营资格。
四、关于配送企业经营监管。配送企业不得设置加油机,不得新设储油罐,不得在任何地点向机动车、船舶加油。
自本文下发后,原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10〕744号)废止。
福建省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