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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1-03-17

各成员单位:

    经区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北仑区运输企业内部加油装置设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四)》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仑区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19日

北仑区运输企业内部加油装置设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四)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运输企业内部加油装置管理,规范运输企业内部加油行为,推进第三方物联网技术监管方案,明确加油车辆范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关于印发北仑区运输企业内部加油装置设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仑非油整治办〔2018〕4号)及有关补充规定和《关于印发北仑区运输企业内部柴油加油装置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20〕1号)等规定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运输企业内部使用的备案加油装置(以下简称“备案企业”),允许以下车辆实施加油:

(一)备案企业所属车辆;

(二)与备案企业合作的北仑区注册(包含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宁波保税区,下同)的企业所属车辆;

(三)备案企业和与之合作的北仑区注册企业因运输业务需要租赁的其他企业车辆(北仑区注册企业车辆)。

第三条 与备案企业合作加油的企业,合作双方必须签订合作加油(共用加油装置)协议;上述企业租赁其他企业车辆承担运输业务的,企业双方必须签订车辆租赁协议(样本见附件),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租赁车辆数量及车牌号等。实施车辆租赁的企业应当开放其车队管理系统接口,以便政府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实时查询其租赁的车辆是否实际产生承运业务,甄别是否允许相关车辆加油。

第四条 上述车辆实施加油应当经过备案审查,由备案企业负责,将本企业和合作企业车辆及租赁车辆、上述相关协议等资料信息通过“宁波市北仑区撬装加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报送,经区交通运输局及区成品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核准后,赋予车辆加油权限。

上述车辆情况发生变化的,备案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监管平台提交变更申请,依照上述程序经相关审核后,及时变更、注销车辆的加油权限。

上述情形以外的车辆不允许加油。

第五条 运输企业备案的加油装置,按技术监管方案要求,每处加油装置两把油枪实施技术改造(安装rfid感应器),未经改造的禁止使用;允许加油的车辆,统一安装rfid智能电子标签,未安装标签的车辆禁止加油。备案加油装置统一安装现场监控所需的摄像头并接入网络专线宽带。

第六条 加油装置的液位仪需接入监管平台,备案企业每次购置油品的有关单据(包括出库单、过磅单、送货单等),必须拍照后按时(6小时内)上传到监管平台进油记录模块,以备核查。

第七条 备案企业同时具有依法设立的仓储场地,对其所属的其他生产作业设备,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核后,允许在加油装置加油。

第八条 运输企业备案的加油装置,只允许拥有一个经营主体,不得出租、转包;不得对未实际产生承运业务的租赁车辆实施加油,如发现对此类车辆实施加油的,一律按违法对外加油行为依法查处。

第九条 备案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区成品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第三方实施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配合落实技术监管方案。不予配合的,将视情予以处置;情节严重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条 备案企业应当确保物联网监管平台安装实施的撬装监控、液位仪传感器、加油卡机、rfid读卡器等设备安全联网运行,不得故意损坏或拆卸、断电停止运行;发生意外损坏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如发现人为破坏及故意断电等行为,一律警告并责令暂时停止使用,损坏财物照价赔偿;第二次发生此类行为的,一律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关内容与原办法及其他《补充规定》不一致的,由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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