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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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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应急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固定设置橇装式加油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20日

呼和浩特市固定设置橇装式加油站

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缓解大型牧场、物流企业、厂矿企业等大中型用油企业加油困难,降低用油企业生产成本,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2002)、《阻隔防爆橇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3002—2005)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橇装式加油站,是指采用固定设置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橇装式加油装置,是一种集地面防火防爆储油罐、加油机和自动灭火器于一体的地面加油设备。

第四条 橇装式加油站的设置应遵循科学规划、快捷便利、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安全环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关于橇装式加油站的规范性文件,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橇装式加油站的审批备案及日常监管。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出具橇装式加油站备案告知书(见附件1)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备。

第六条 橇装式加油站应设置在大型牧场、物流企业、厂矿企业等大中型用油企业内部。危险化学品企业厂区内原则上不予设置橇装式加油站,必须设置时要与生产装置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七条 橇装式加油站的建设、移动、移除必须经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橇装式加油站的规模、设施、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橇装式加油装置应作为整体产品,由供货商整体供应,加油装置要有整体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供货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二)设备的设计、施工、安装及设置等要符合《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2002)、《阻隔防爆橇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3002-200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等技术规范要求;

(三)橇装式加油站不得设置在室内或其它封闭空间内。

第九条 橇装式加油站必须配备阻隔防爆装置、自动灭火器、紧急泄压装置、防溢流装置、高温自动断油保护阀、燃烧抑制装置、油气回收装置和液位仪监控系统,安装无死角在线视频监控系统且数据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30天。

第十条 橇装式加油站必须作为企业自用加油站,供企业内部车辆或设备加油使用,严禁对外销售和向非生产经营性车辆加油,严禁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橇装式加油站。橇装式加油站的进油渠道必须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 橇装式加油站作为企业自用加油站无需行政许可,但实行备案制管理,申请橇装式加油站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橇装式加油站的备案申请书(见附件2);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五)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六)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七)橇装式加油站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家组(3人以上)意见;

(八)橇装式加油站安全条件现场核查意见;

(九)橇装式加油站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

(十)橇装式加油站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十一)橇装式加油设备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十二)橇装式加油站负责人不对外销售油品承诺书。

第十二条 未取得审批备案手续的橇装式加油站应依法予以取缔;已经取得审批备案手续的橇装式加油站如果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橇装式加油站的安全监管同已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油站一致。发现橇装式加油站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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